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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抓获,2019年6月29日被双滦分局押解回承德市,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董某某、杜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被他人以博彩网站存在漏洞,可以赚取钱财为由,骗取钱财,其中董某某被骗人民币20万元,陈某甲被骗取人民币83000元,王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1万余元,杜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上款项通过多次转账被转入开户名为翁某某、余某某、姜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等的银行卡内,2018年7月7日至10日,根据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分别利用以上所列户名的银行卡通过ATM机取款,共取出款项人民币17万元,并按照每取款10000元收取100元的比例收取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电子信息档案、账号621728152901447878的流水查询结果、张某甲取款详单、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流水文件片段截取;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甲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取款、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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