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1********,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街**号,现住址湖北省宜城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周某某(已判刑)、钟某某(已判刑)等人使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球量子国际”软件、“伯克国际”软件,假借投资名义,以被害人的“亏损”“手续费”作为返佣依据,诱使他人在上述平台炒“香港恒生指数”,骗取他人资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将客户的“亏损”“手续费”按照一定比例向周某某等人控制的翟某某、冯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后被周某某等人转移、提现、分赃。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陆续转入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和农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580331元资金系周某某等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2018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收到周某某给其发送“我被抓了”的微信消息,14时许接到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民警电话告知不能转移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仍转账给其母亲李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155万元,再由李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至建设银行账户后提现人民币120万元。
案发后,李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资金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依法冻结。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投案并退出120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免冠正面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张某甲、冯某某、李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周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 珂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城市**小区**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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