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区**路**排,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兴和县城关镇毛店子村李某某家,刘某某谎称去兴和县付甲夭村拉羊向李某某借电动三轮车。李某某怕刘某某借走车不还,要和刘某某一起去拉羊,刘某某趁李某某开大门之机,骑上电动三轮车就跑,李某某边喊边追,没有追住,刘某某逃离现场。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兴和县移民区张某甲二手家电回收门市部。刘某某和张某甲说电动车是他自己的,不想骑了要卖。张某甲问刘某某电动三轮车有没有手续,刘某某拿出身份证和车辆合格证给张某甲看了一下。刘某某和张某甲开始谈价钱,刘某某和张某甲要2000元,张某甲说价钱太高了,张某甲问刘某某要是想卖就按废品回收电动三轮车最多800元钱,刘某某同意800元卖电动三轮车。张某甲将800元现金给了刘某某并将刘某某的身份证照了相。过了两三天,张某甲将电动车骑回兴和县大同夭乡小夭村其父亲张某乙家,张某乙在村里骑了四、五天。张某乙骑着电动车来到大同夭村的幸福院,和幸福院的张某丙聊天说电动三轮车想卖了,张某丙也说想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了。张某乙给张某甲打电话问电动三轮车卖不卖,张某甲说卖了。后来张某甲和张某乙一起将车骑到了大同夭幸福院张某丙家。张某甲以2580元钱将车卖给了张某丙。2018年6月29日兴和县公安局将该电动三轮车扣押并予以发还,被告人张某甲给张某丙退赔了2600元。经评估永雁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立破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车收据、三轮电动车照片、张某甲退还购买电动三轮车款2600元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乙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了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电动三轮车,然后加价出售。现已查实电动三轮车是抢夺犯罪所得。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镇**区**路**排。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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