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学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王某某(另案处理)骗来的电缆。被告人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12719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7日,王某某向**公司谎称,抚顺**公司欲购买型号规格为VV-0.6/1KV3*50+2*25的电缆3000米,**公司遂安排生产。2018年7月9日,王某某要求对该电缆装车发货。该电缆,经刘某某介绍,由张某甲购买。张某甲向王某某转账支付221579元。经鉴定,上述电缆价值273870元;
2.2018年10月11日,王某某向**公司谎称,抚顺**公司欲购买型号规格为YJV-0.6/1KV3*240+2*120的电缆5000米,并经张某乙安排至天长市**镇**厂生产。2018年11月28日,王某某要求对电缆装车发货。其中2500米电缆,经刘某某介绍,由张某甲购买。王某某欠刘某某70000元,扣除欠款后,张某甲向王某某转账支付837000元。经鉴定,该电缆价值99805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其退款7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礼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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