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另案处理)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2017年8月3日,杨某某使用诈骗他人所得的钱款为被告人张某甲购买路虎揽胜越野车1辆。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某在深圳入境时,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办案民警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甲不得擅自处置其和杨某某名下的财产。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路虎揽胜越野车出售,得款人民币42万元。其中30万元以偿还借款的名义被其存入卢江怀银行账户,但实际仍由被告人张某甲支配和使用,余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甲所使用的卢江怀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收条、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成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扣押的款物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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