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 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淮安市淮安区**镇**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拘留,于2018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4日、11月19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4日、12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8月21日、11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李某某(已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以其子被告人张某甲名义购买淮安**小区**号楼**室房产一套,李某某用会钱15.8万余元支付该房屋的首付款,并办理了36.5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后李某某仍用会钱替张某甲偿还房贷。2015年李某某所请标会倒会后,张某甲在明知李某某使用会钱为其购买该房产的情况下,与其父张某乙编造首付款中有八万元是张某甲向其亲戚张某丙借款的虚假事实,于2017年9月26日收取陈某甲、陈某乙夫妻5万元购房定金,约定以108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委托李某某办理相关签约及过户手续。
上述108万元卖房款均由张某甲收取、使用。其中,张某甲除使用部分卖房款偿还上述房屋住房贷款312776.97元外,两次支付6034.49元偿还个人购买苹果7P手机所欠贷款;借款给他人合计73000元;偿还个人借款和贷款合计433496.01元;转账给其父母146000元、转账给他人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身份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相关房产是犯罪所得购买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转移、买卖相关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宸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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