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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200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于201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刘某某、梁某某、熊某某、杨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决)等人到泸西县**镇**村委会,将放于**村委会一楼走廊上的三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和二楼会议室内的一台液晶电视盗走,后将所盗窃的变压器铜芯卖给了被告人张某甲。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和电视机鉴定总价格为13700元。

2、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张某乙、高某某(两人另处)到泸西县***仓库里,将86余米电缆线盗走,之后联系陈某甲用三轮摩托车把所被盗电缆线拉到**卖给被告人张某甲。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27185元。

3、2012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梁某某、刘某某、熊某某(三人已判决)、杨某某、“**”(二人另处)等人到泸西县**镇**煤矿仓库里,将150余米电缆线盗走。后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张某甲。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35170元。

4、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张某乙、杨某某(三人另处)到石林县**风井口盗窃了120余米电缆线,后联系陈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拉去**镇卖给被告人张某甲。经石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杨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熊某某、陈某乙、冯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所收购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低价收购,且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对该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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