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与妻子张某乙(女,54岁,顺义区人)发生争吵,至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西大棚地,使用汽油将其自家大棚耳房点燃,后火情经消防部门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某甲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桶一个;2.书证:人口信息表、现场照片、消防调派出动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现场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放火之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汽油桶随案移送(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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