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想与丈夫尹某某离婚便找其母亲李某某索要户口簿,李某某以张某甲欠她钱为由,拒不将户口簿交与张某甲。张某甲在索要户口簿未果后,将原存于李某某房屋内,用于家用发电机燃料的汽油桶提到房屋二楼,并将汽油泼洒在房屋二楼张某甲和其弟张某乙的卧室内,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张某甲将汽油桶提到一楼,准备将汽油泼洒在一楼废旧的纸板上时,被其继父张某丙等人制止。被告人张某甲放火行为致空调3个,冰箱1个,全自动洗衣机1台,床3张,保险柜等物烧毁。经公安现场勘验张某甲放火所烧的房屋为一栋一楼一底砖瓦结构,房屋坐南朝北,房屋东面为枣山镇镇政府院落,西面为一排砖瓦结构小楼。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放火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原地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间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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