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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放火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禄劝县看守所。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0日19时30许,张某甲因喝醉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龙某某发生争吵,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从中劝阻,为避让醉酒的张某甲,张某乙带着龙某某到张某乙家的新房子里住。龙某某随张某乙离开家后,21时许,张某甲在家里找了一个打火机,到自己家牲畜圈处,将一间关着牛的圈门打开,从牛圈的楼梯爬到牛圈楼上,用打火机点燃牛圈楼上堆着的玉米杆,将一间牛圈和一间关羊的牲畜圈烧了起来,然后张某甲继续用打火机去烧堆在牲畜圈旁的一堆柴。村民发现着火后,自发赶来参加灭火,经过村民用水泵抽水灭火,才将火熄灭。张某甲放火造成自己家两间牲畜圈被烧毁,关在牲畜圈内的牛因圈门开着,着火后逃了出来,关在另外一间牲畜圈内的羊被参加灭火的人员抢救出来,未造成牲畜伤亡。张某甲放火烧毁的自己家的牲畜圈周围都是民房,因灭火及时,火未烧到周围民房。火被扑灭后,张某甲还要继续放火烧房子,被张某乙等人用绳子将张某甲约束了一个多小时后放开,之后张某甲又三次用打火机去烧自己家的另外两间牲畜圈,被张某乙等人及时扑灭掉。后张某乙报警,警察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检察官助理:熊柏顺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二盘;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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