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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放火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前往朝阳县**镇**村**院子后侧,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张某乙家堆放在院墙外侧的玉米秸秆点燃,并逃离现场。

2019年12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朝阳县**镇**村**居民张某丙、张某丁、杨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家堆放在院墙外侧的玉米秸秆点燃,后逃离现场。

第二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朝阳县**镇**村**居民杨某乙家堆放在院墙外侧的玉米秸秆点燃,后逃离现场。

2020年2 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朝阳县**镇**村**居民周某某家堆放在院墙外侧的玉米秸秆点燃,后逃离现场。

经朝阳**中心认定,玉米秸作价合计人民币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张某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第0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艳丽

检察官助理:薛菲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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