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官某某、张某乙(官某某之子)因砍伐毛竹的权属问题在上杭县古田镇洋稠村半山路的竹山上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告人张某甲用柴刀将官某某左腰部砍伤,官某某用拳脚将被告人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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