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6日,本院将该案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本市集美区东安磁窑社九组14号旁巷子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甲用手抓住并扭转被害人张某乙的左手手掌,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乙的胸口,致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受伤致左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右侧第2、3前肋不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第一份笔录中未如实供述罪行,在被刑事拘留后方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郭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证人张某丙、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它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金连
代理检察员:陈丽娟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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