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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5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8时许,在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甲出租给被害人曹某某用于生产帽子的工厂内,张某甲与曹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至厮打。曹某某跌坐在地上后,张某甲用脚往曹某某肚子上狠踹了两脚致曹某某胰十二指肠动脉破裂致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经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4.补充证据材料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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