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头村**巷**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朋友马某某家中喝酒后,马某某和妻子侯某某等人乘坐出租车送张某甲回家。上车后,张某甲称要一起去歌厅唱歌,并在出租车上吵闹,马某某等人在无法制止张某甲的情况下,与张某甲在晋城市城区**广场**路口的红绿灯附近下车。下车后,张某甲对侯某某进行了搂抱,侯某某生气后与马某某离开。由于张某甲醉酒,张某乙在无法控制说服其的情况下,去寻找侯某某夫妻,在此期间,张某甲来到**广场健身器处无故追逐一名女子,在场锻炼身体的被害人张某丙发现后,对张某甲的行为出面进行了制止,并让女子迅速离去。随后,张某甲将正在锻炼身体的张某丙拽住并打倒在地,用脚在张某丙的头部进行了乱踢、乱跺,导致张某丙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丙的头部损伤致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双侧大脑半球内多发血肿、左侧颧弓骨折、左侧颞顶骨骨折及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韩某某、张某丁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故追逐一名女子,在被害人上前进行制止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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