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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乘坐出租车,与朋友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路中段**路北**酒吧内,张某甲到酒吧后将酒吧内玻璃门踹烂,继而引起双方争执。被害人卢松涛上前劝阻时被张某甲打伤其鼻部。后经睢县公安局鉴定,卢松涛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党员证明(2)调解协议书两份;(3)谅解书两份;(4)收到条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刘某某、张某戊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殴打他人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继伟

检察官助理:许婷婷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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