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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71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一棋牌室内,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纠纷,殴打被害人高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户籍表现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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