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6********,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女性朋友张某乙在白塔区新兴街永兴佳城小区对面的来祥串烧吃饭时,遇见张某乙的邻居曾某某等人在同一店内吃饭。当晚21时许,曾某某在饭后当张某甲面说句挑逗张某乙的话后离开饭店回家。不久张某甲吃完饭与张某乙分手后在南庄附近等车时,看见曾某某走进南庄小区便尾随曾某某到其家楼下,张某甲叫住曾某某并质问为啥挑逗其女朋友,双方发生撕扯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曾某某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外科入院记录、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残疾人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有是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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