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20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山头庄村张某乙家南门外,张某乙与张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正在张某乙家吃饭的被告人张某甲听到声音,出门看到其父张某乙与张某丙争执,遂上前用拳头将张某丙打倒在地,并用脚踢踹张某丙,致张某丙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7,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赔偿张某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张某丙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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