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左右,郁某某(另案处理)因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合成路“新喜源”百货商场门前租用场地摆卖水果之事对该店经理被害人黎某某心怀不满,多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抱怨,陈某某遂提议找人教训黎某某,郁某某表示同意。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了张某乙、周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作案。同年10月8日下午,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某来到北滘镇,陈某某告知郁某某叫的人已来到,询问是否可以动手,郁某某表示同意。陈某某遂带张某乙去指认黎某某,期间,郁某某主动向陈某某提供人民币300元作为用餐费,并提供一辆汽车给陈某某使用。陈某某给钱让张某甲购买了一把菜刀用于作案。张某甲等人商议好由张某乙负责动手、张某甲负责协助,陈某某负责开摩托车接应, 周某某、李某某负责为张某乙、张某甲指示逃跑路线。当日 21时50分许,在“新喜源”百货商场门口,张某乙乘黎某某不备,手持菜刀砍向黎某某的肩部及双臂,黎某某反抗并追赶张某乙,张某甲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剌进黎某某的胸部,之后与张某乙一同搭乘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郁某某见黎某某伤势严重遂开车将黎某某送往医院,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系右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娴英

检察官助理:卢晓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八张、提讯证一张、散件若干;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