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0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张某丙家,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乔某甲因打牌发生打架,张某甲持刀将乔某甲扎伤。经鉴定,乔某甲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2被害人乔某甲陈述;
3证人张某乙、乔某乙等证言;
4.物证、书证;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