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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村,2019年2月17日因伤害他人身体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2月2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0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张某丙家,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乔某甲因打牌发生打架,张某甲持刀将乔某甲扎伤。经鉴定,乔某甲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2被害人乔某甲陈述;

3证人张某乙、乔某乙等证言;

4.物证、书证;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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