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被告人张某甲与邻居张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女,34岁,朝阳区人,张某乙女儿)互殴,张某丙倒地后张某甲压在其身上,致张某丙右手、肋骨、耳部等部位受伤。被害人彭某某(女,33岁,顺义区人,张某乙儿媳)见状,持砖头击打张某甲背部,张某甲持砖头击打彭某某头部,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张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指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现场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丁、王某甲、黄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戊、马某某、曹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出警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5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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