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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黑柴)与张某乙(绰号张佬)、黄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姚某甲、周某乙等人在博罗县石湾镇奥斯卡酒吧喝酒。凌晨5时许,在张某甲等人离开酒吧走至前门旁路边时,姚某甲因不满张某甲与其女友周某乙举止亲密而与张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上的冲突。同在奥斯卡酒吧喝酒的被害人姚某乙(绰号肥九)听闻姚某甲被打后立即赶往现场参与打架。期间,张某甲与姚某乙扭打在一起时,张某甲将姚某乙的左耳咬脱。经鉴定,姚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静怡

2020年8月19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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