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甲,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周宁县**镇**村**号,租住周宁县**镇**街**号。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见被害人陈某乙在周宁县**镇**街**号**楼“**合作社”店铺内打牌,因认为被害人欠其1000元长期未还而心怀不满,便上前将牌桌掀翻,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乙脸部左侧,致其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同日,周宁县公安局于该镇**街**号住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病历材料、CT诊断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协议书、领条、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20)1313号鉴定书。
6.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7、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才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06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