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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永宁村马庄屯住在同一个大院的邻居。2013年5月30日18时50分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永宁村马庄屯二人居住的院内,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甲持木棒追赶李某某,并用木棒击打李某某腰部,致李某某受伤。经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第二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系钝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得到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未如实供述,直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谅解,被告人张某甲才如实供述其打伤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住院病案、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照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曲某某、林某某、季某某、王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巍

检察官助理:安璐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384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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