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汉族,专科毕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社区**村民组(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向**劳务公司张某丙讨要工资。在讨要工资过程中,张某甲和张某丙发生矛盾相互撕打,张某甲用其手机将张某丙嘴唇处打伤,用拳头将张某丙鼻部打伤。2020年7月20日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口唇粘膜贯通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右上中切齿冠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事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电话:1521207****。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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