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9日11时许,在萧县**镇**矿西侧,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纠纷,随后张某甲对姜某某实施殴打,将被害人姜某某的鼻骨及下嘴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因他人外力作用,致上唇贯通伤、右侧鼻骨骨折及右侧鼻颌缝分离等,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中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8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鉴院〔2020〕临鉴字第1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萧县公安局根据李某某用手机在萧县人民医院拍摄的内容制作了光盘两张,内容为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在萧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被害人姜某某治疗的过程,在视频中有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及证人张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甲的对话。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