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务农。于2020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乙一起到莱州市**镇**村找到生某某索要拖欠的3000元工资,后双方发生口角,张某乙与生某某发生撕扯,被告人张某甲在劝解双方的过程中被生某某推倒在地,起身后被告人张某甲到路边捡起砖头击打生某某后脑勺部位,致生某某倒地并受伤。2020年7月3日经鉴定,被害人生某某颅脑损伤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生某某,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因劳动纠纷引发,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娜
检察官助理:郭洪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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