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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合浦县廉州镇环建南路33号广西**公司合浦分公司的财务室,讨要工程款项未果,与向项目经理张某乙发生争执,过程中持剪刀剌伤张某乙的脖子。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卷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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