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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农场**村**组,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凌晨,邵某某、张某乙等人在本市**乡**街一三岔路口处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辱骂、挑衅,引起张某甲不满,后双方发生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张某甲用一根铁棍将张某乙左侧眉骨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五万元,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郭某某、宗某某、高某某、梅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物证(照片),凶器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张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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