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现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工作单位:大亚湾**街道**工地做电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是惠州市大亚湾区**街道**工地的电工。2020年5月28日下午,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在**工地**号楼**楼**房间装电,被害人叶某甲及其家人叶某乙、叶某丙、何某某(均是**工地瓦工)在**楼**贴瓷片。约17时许,何某某、叶某甲发现张某乙等人踩坏了他们上午在**房间内贴好的瓷片,遂上前理论,因叶某甲辱骂对方导致双方在24楼电梯门口发生争吵并推搡。这时在23楼装电的被告人张某甲听到争吵声后上来24楼并加入争吵,叶某甲与张某甲俩人发生推搡,张某甲随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工作用的小铁钳砸了叶某甲头部一下,致使叶某甲头部受伤出血,叶某乙见状想使用铁锹拍打张某甲,被在场的其他人员阻拦后擦到张某甲手臂。随后,叶某甲被送到惠亚医院救治。
经大亚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叶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报警后仍然留在现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瑜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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