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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中午,因被害人杨某丙建新房与邻居杨某甲发生纠纷,杨某甲电话联系女儿杨某乙告知该情况,后杨某乙男友张某甲与杨某甲妻子、儿子一同前往江山市**镇**村老家。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看到杨某丙在杨某甲家门口的路中间打了木桩,便将打好的木桩拔掉,杨某丙找张某甲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杨某丙上前抓着张某甲的衣领,张某甲将其手掰开后被旁边的人劝开,暂时回到杨某甲家中休息。后张某甲回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杨某丙左手拿着铁锤走到张某甲面前叫张某甲把木桩重新打下去,杨某丙用右手抓着张某甲的衣领,张某甲用右手虎口朝上,套住杨某丙的大拇指,掌心对着杨某丙的手,用力往上掰其右手大拇指,并抓着其右手左右晃动,导致杨某丙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近端线性骨折。杨某丙又用拿着铁锤的左手试图去抓张某甲的衣领,张某甲便用右手抓着杨某丙的左手,连带铁锤用力往上一折,将杨某丙手中的铁锤夺下,导致杨某丙左手中指中节指骨远端线性骨折。2019年1月21日,经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简易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琛

201966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室。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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