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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单元**室,现住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张某乙家中,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弟媳苏某某因老房子砸墙改门问题,与苏某某舅妈张某乙及其儿媳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厮打倒地,后被告人张某甲用拳脚踢打张某乙胸腹部等处,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外伤致右侧第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受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病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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