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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已依法告知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程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其丈夫李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街道烟台村被害人田某甲家中,因此前亲戚家孩子放鞭炮一事来找被害人田某甲及其儿子被害人田某乙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发生厮打,致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甲腰2椎体横突骨折为新鲜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乙头皮创口、左额部软组织创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收条、沈阳市公安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被告人张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关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已谅解被告人张某甲。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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