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同妹妹张某乙、母亲杨某甲等人与张某丙因地基纠纷在清苑区大庄镇解庄村争议地基处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某甲持树棍将张某丙肩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左肩关节脱位,系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27日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赔偿了张某丙人民币90000元,取得了张某丙的谅解。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树棍一棵;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清苑区中医医院病历复印件、CT检查报告单;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黎某甲、解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李某某、黎某乙、杨某乙、解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钟振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树棍一棵随案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