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乡**村,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大城县新城园工地干活时发生矛盾。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铁质扳手将张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张乐祥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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