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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大城县新城园工地干活时发生矛盾。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铁质扳手将张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张乐祥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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