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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任硕瑶,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对被告人张某甲妻子李某某实施强奸行为,被张某乙(系张某甲之子)追赶至栾城区**村西麦地,被告人张某甲赶到现场后,持木棍击打刘某某腿部、面部等部位,致其多处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木棍;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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