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8点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妻子张某乙在藁城区**村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乙蹲在路边,张某甲上前踹了张某乙左胸一脚,致张某乙受伤,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张某乙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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