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中午,在邢郭乡皇岳搅拌站后面,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张某乙及其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郝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孙某某之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张某丙、郝某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公安局邢郭派出所情况说明;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证明、现实表现、案件和解协议书;
3、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
4、证人张某丁、刘某某、张某戊、张某丙、郝某某证言;
5、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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