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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清水县****村的张某乙给父亲烧三年纸,被告人张某甲就在张某乙家帮忙,吃饭喝酒后,19时许,张某甲就来到同村的张某丙家,在张某丙家和张某丙闲聊,后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已行政处罚)等几人陆续来到张某丙家,坐了一会儿,被告人张某甲就和张某庚、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辛、张某己几人以“推拖拉机”的方式赌博,通底5元,上注封顶20元。赌博到21时许,在发牌的过程中,张某庚发到了4张牌,其余人全部是三张,张某甲就和张某庚开始押注,押注结束后,张某甲和张某庚发现张某庚有4张牌,张某庚就说这局牌要么重发,要么自己随便抽一张去掉,张某甲没有同意,让其将牌丢弃掉,后张某甲就和张某庚发生争执,张某甲就朝张某庚的脸上打了一拳,张某庚也朝张某甲的脸上打了一两拳,参与赌博的几人就开始劝张某甲和张某庚,张某甲就随手拿起张某丙家中的剪刀,朝张某庚的太阳穴附近戳了一下,后又朝张某庚的胳膊、肩部、胸部各戳了几下,被一起的张某丙几人劝开,几人就将张某庚送往**街张某壬的诊所看伤,张某丁几人就劝其去清水县人民医院,张某庚就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前往清水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庚因锐器所致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缝纫剪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张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甘肃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保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缝纫剪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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