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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黄梅县**镇**村**组张某乙家门口,因电费纠纷发生口角,进而接扭,在接扭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左手手腕扭伤。这时张某乙的儿子张某丙从家中二楼下来与张某甲也发生接扭,随后张某甲的妻子卢某某赶到,与张某丙的妻子陈某某发生接扭,后来都被肖某某等周围邻居拉开。21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到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黄梅县公安局小池滨江新区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调解记录、谅解承诺书、病程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陈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肖某某、张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 鄂团风正昂【2020】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2张;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0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6.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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