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经商。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粟刚,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系邻居,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张某甲因与周某乙就周某乙白天在道路上倒药渣一事发生争执,周某乙来到张某甲家门前与张某甲对骂,二人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在冲突过程中将周某乙推倒在地,后周某乙的两个女儿、二女婿以及**村村委委员张某乙等人来到现场,将倒翻在地的周某乙送往冷水江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张某甲离开现场。2019年11月1日15时,张某甲在张某乙的陪同下,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冷水江市中医医院入院诊断:被害人周某乙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019年11月3日,周某乙转入株洲市中心医院继续进行救治,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支付了周某乙医药费约4万元。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书、冷水江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株洲市中心医院初步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记录、手术记录、X线诊断报告单、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收据、住院预交金缴费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中医医院病历、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张某乙、谢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赛雁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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