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桃江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开车经过***镇***村刘某甲家前面马路,被告人张某甲下车和在刘某甲家地坪上面的人寒暄,被告人张某甲向地坪上面的人发烟,发到被害人张某乙时,张某乙讲:“满哥都不叫,我不吃你的烟”,被告人张某甲就不高兴的将烟拿回来,并说:“你不抽拉倒”,张某乙觉得被告人张某甲没有礼貌,于是就和被告人张某甲吵了起来。后双方越吵越激烈,张某乙作势要拿地上的石头去打被告人张某甲的车子,被告人张某甲就用放在地坪上的铁撮箕打张某乙的头部、背部。张某乙受伤后,被告人张某甲和刘某甲就将张某乙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张某乙左顶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骨折,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主动到大栗港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支付了被害人张某乙医药费一万五千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例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缴费票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张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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