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和朋友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多莉亚酒吧娱乐。至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王某某行到维多莉亚酒吧侧门旁边走道见到陈某某(未归案)像其朋友,便过去打招呼,其间其二人发生争吵。1时许,陈某某在维多莉亚酒吧门口与王某某再次发生争吵,从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即维多莉亚酒吧的安保人员过来将双方拦开。尔后,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和曾某某(未归案)到维多莉亚酒吧门口欲殴打王某某。其间,一名黑衣男子(未归案)在维多莉亚酒吧门口递给陈某某一把铲刀,并同陈某某、张某某、曾某某一起追赶王某某,王某某见状即从海滨大道北往斯贝斯酒吧方向逃跑。维多莉亚酒吧安保人员随即将陈某某手中的铲刀夺下。陈某某、张某某、曾某某三人从维多莉亚酒吧追赶王某某至斯贝斯酒吧一楼,其三人在斯贝斯酒吧一楼围着王某某拳打脚踢,直至王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张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张某某的母亲朱某某、陈某某的母亲许某某、曾某某的母亲傅某某代表其三人于2019年6月13日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张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一方一次性赔偿给王某某人民币12.5万元,王某某对张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铲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豪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李苗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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