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楼**,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排队进入长安区凤栖山墓园北区停车场时遭张某乙驾车加塞,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进入停车场后二人仍互相对骂并双方往对方到跟前走,被告人张某甲先动手一拳打在张某乙面部,导致张某乙鼻子出血,眼镜破碎将脸划伤,后双方朋友将两人拉开,张某乙一方报警。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进入停车场同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拳殴打被害人面部,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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