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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马国际1-1 号沃烤留一手烤鱼门口,与被害人文某某因琐事引发矛盾且相互抓扯,张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文某某,造成文某某腹部受伤。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伴腹腔内积血、横结肠系膜撕裂、胰十二指肠静脉离断、胰腺钩突破裂伤、肠系膜上静脉分支血管离断经手术治疗后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DR诊断报告单、病案资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谢某某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贵阳市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琳锐

                                书记员  沈伯熹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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