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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与妻子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甲提出离婚并离开。随后,张某甲发现李某甲乘坐其前男友周某某的汽车路过,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便驾车带张某甲等人找李某甲。当晚22时许,张某甲、张某乙在麻城市宋铁二桥发现李某甲与周某某均坐在汽车后排,张某乙将李某甲从车上扯下来推倒在地,扇了李某甲两耳光,并将周某某从车上扯下来。张某甲、张某乙均对周某某拳打脚踢,后张某乙踩住周某某的手,让张某甲通知李某甲的母亲鲁某某到场。鲁某某到达现场后,李某甲告知其是故意气张某甲,张某甲便从车上拿出匕首朝周某某背部刺了两刀、胸部刺了一刀,致其受伤。经鉴定,周某某肺破裂(左上肺后段及左下肺背段贯通伤),已行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心包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心脏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肩胛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第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张某甲已向周某某支付赔偿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及麻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2.领条、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唐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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