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7********,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及朋友罗某某从蒙自市“**酒吧”喝酒出来,张某甲和李某某在酒吧门口附近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了口角纠纷,张某甲即上前先与张某乙发生打斗,李某某接着加入一起殴打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持一把跳刀捅伤了张某乙。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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