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05年6月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7日;2007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崇明区**镇**路**量贩式KTV门口,见朋友姚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上前劝阻时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互殴,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对王某甲的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致使王某甲受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因外伤致左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因外伤致左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足拇趾近节趾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已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情况等。
3、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0日22时30分许,其和丈夫姚某甲等人到崇明区**镇**KTV包房唱歌,期间段某某将两个陌生男子带进了包房。后穿黑衣服的陌生男子对其动手动脚,走时还用山东话骂,其也骂那两个人,走到**大门口,因气不过就扇了那个黑衣男子三巴掌,黑子男子一脚将其踹在地上,摔下去时其脚扭了一下,后就到包房休息的。
5、证人姚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其和老婆王某丙等人到**镇**KTV包房唱歌,中途段某某将二名分别穿黑、白衣服的人带进包间,那二人行为粗鲁。后其出去到张某甲吃饭所在的饭店。半小时后,其获悉老婆被对方一个男人摸了胸部,就回KTV。在KTV楼下,其与穿黑、白衣服的二个人争执起来,此时,张某甲等人过来,见其自打三耳光,就劝对方不要吵了,穿白衣服的人打了张某甲脸上一拳,张某甲就开始还手,双方互相拳打脚踢,后被劝开。
6、证人张某乙、姚某乙、管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0日22时30分许,其和姚某甲、王某丙等人在**镇**KTV包房内唱歌,后进来两名穿白、黑衣服醉醺醺的陌生男子,二人行为粗鲁,穿黑衣服的男子用手搭在王某丙身上,还把手放在王某丙胸口。段某某就请二男子离开,王某丙跟上去找他们理论。在楼下大门外,王某丙和二名男子互骂,随后王某丙打了那黑衣男子三个耳光,黑衣男子就踢王某丙腿部一脚,王某丙摔倒了后被扶上楼。
7、证人段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其和王某丙、姚某甲等人到**镇**量贩式KTV唱歌,碰见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就请二人到包房一起喝酒。期间,王某甲把手搭在王某丙肩上。后王某乙和王某甲离开包房并叫其下楼,其与王某丙一起下楼。在楼下王某甲和王某丙吵起来,王某丙打了王某甲三记耳光,王某甲踹了王某丙一脚,王某丙倒地后被扶上楼。这时,姚某甲回来听说王某丙打了王某甲三耳光,就自打自三耳光,双方争执起来。后姚某甲的朋友来了,劝王某甲、王某乙和姚某甲。王某乙朝对方一个人身上挥了一拳,接着王某甲、王某乙跟姚某甲的朋友互相打起来了。
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其在崇明区**镇**KTV包厢内唱歌时,遇到了朋友段某某,与王某甲受邀去他包厢内喝酒。期间,包厢内一陌生女子不知道为何让其和王某甲老实点。23时20分许唱完歌下楼至**KTV门口,该陌生女子冲过来骂,双方发生了争吵,该女子打了王某甲三巴掌。接着该陌生女子男朋友到**门口后,让我们给他女朋友道歉,大家又发生了争吵。后来了二辆轿车,车上下来了五六个人与我们发生了争执,那女的男朋友上来推、打其,其就抱住他,其他人开始打王某甲,打完就跑了。
9、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其在崇明区**镇**KTV包厢内唱歌,在包厢门口遇到朋友段某某,其与王某乙受邀去他包厢喝酒,期间,包厢内一陌生女子不知道为叫其王某乙老实点。23时20分许唱完歌下楼至门口,该女子冲过来骂我们后,就发生了争吵,该女子打了其三巴掌,其没有还手。接着该女子男朋友下楼,让我们给他女友道歉,双方又发生了争吵。23时50分许,来了二辆车,车上下来了五六个人,对方对其和王某乙拳打脚踢,当天其穿黑色外衣,身上的伤是那女的男友叫过来的人打伤的。其与王某乙也是还手的。对方男友主要打的是王某乙。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王某甲因外伤致左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因外伤致左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足拇趾近节趾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
1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门口伤害被害人王某甲的经过。
1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书面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建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赃证物品清单1份。
6.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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