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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刑检刑诉〔2018〕1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留,于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于2018年1月15日因为赌博被乾安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乾安镇奇味烤吧相遇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取来厨房菜刀,趁张某乙不备,将其头部砍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照片一张;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出院诊断书》、《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挺捷

2018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物证菜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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